收購廢舊電器要先“領證”

作者: 毛燕峰 來源:太原晚報 2015-11-27 10:26 瀏覽量:2140

收購廢品時,順便回收一些電纜電線、變壓器、配電柜等二手廢舊電力設備設施,再轉手倒賣,這樣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滋生了破壞、盜竊、倒賣電力設施的案件,更不利于營造人人保護電力設施的良好氛圍。

為了遏制這些違法的“生財之道”,《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收購廢舊電力器材要先“領證”登記。規(guī)定明確要求,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領營業(yè)執(zhí)照,并向公安機關備案。收購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者基本信息和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規(guī)格、數(shù)量等情況,登記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收購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有贓物嫌疑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如出現(xiàn)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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