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60 號),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在此前已經印發(fā)相關實施意見的基礎上,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日前聯合發(fā)出通知,部署開展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第一批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重大水利工程吸引社會資本進入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確定了12個作為第一批試點的項目。綜合考慮地方積極性、項目收益能力、前期工作進展等因素,確定黑龍江奮斗水庫、浙江舟山大陸引水三期、安徽江巷水庫、福建上白石水庫、廣東韓江高陂水利樞紐、湖南莽山水庫、重慶觀景口水庫、四川李家?guī)r水庫、四川大橋水庫灌區(qū)二期、貴州馬嶺水利樞紐、甘肅引洮供水二期工程、新疆大石峽水利樞紐工程等12個項目為第一批國家層面聯系的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試點項目,力爭通過2年左右的時間(2015年4月—2017年3月),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推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二)明確了對試點項目的支持政策。一是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對于試點項目,有關部門和地方要開辟綠色通道,加強對項目投資經營主體編制報批的前期工作文件,特別是重大問題論證、征地移民、建設管理等方面的協調指導,優(yōu)先審查審批,提高工作效率。對尚未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試點項目,應在可研報告中明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工程建設運營的總體考慮和基本方式,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二是加大項目投資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現有中央投資及相關資金渠道,加大對試點項目的支持力度,并優(yōu)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試點項目提供融資、保險等金融服務。三是創(chuàng)新項目產品定價機制。社會資本參與的重大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原則上由市場形成,供用水雙方應協商確定供水價格及調整程序和方式,推動落實供用水協議,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內容。
(三)細化了試點的主要內容和任務。對于已基本明確投資者的項目,應加快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運營進程,盡快形成示范效應;對于尚未確定投資者的項目,應創(chuàng)造條件進一步落實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及營運。一是探索建立健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機制,鼓勵社會資本以特許經營、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總結不同類型項目適宜的投融資模式。二是探索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投資經營主體,積極引入信譽好、有實力、管理能力強的投資主體參與試點項目建設運營。三是探索完善政府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投資、產品定價、財政補貼、金融支持等政策,為投資者獲得合理回報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四是探索政府對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服務和監(jiān)管的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效率。五是探索社會資本退出機制。政府與投資經營主體簽訂協議時,要考慮社會資本退出的應對措施,確保水利工程的順利實施和安全運行,維護社會資本的合法權益。
(四)提出了推進試點工作的具體要求。一是健全試點組織實施機制。把吸引社會資本投入重大水利工程試點工作納入重大水利項目審批部際協調機制工作內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統(tǒng)籌指導試點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加大對試點的指導支持力度。二是編制試點項目實施方案。各有關?。ㄗ灾螀^(qū)、直轄市)發(fā)展改革、財政、水利部門要成立試點工作小組,加強總體設計,盡快組織編制國家層面聯系試點項目吸引社會資本的實施方案,并報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備核。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合作伙伴選擇、項目公司組建及運作、融資運營模式和融資方案、財務測算、風險分析、政府支持方式、必要的配套措施等。三是加強對試點項目的跟蹤指導。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建立對口指導工作機制,定期深入試點項目跟蹤調研,總結經驗,解決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推動試點取得實效。各試點項目所在省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將試點的有關情況報送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四是加強試點總結評估與宣傳推廣。試點期末,要對試點項目進行全面總結評估,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經驗,并及時宣傳推廣,完善有關政策。
通知還要求,各?。▍^(qū)、市)在認真做好國家層面聯系試點的申報和試點跟蹤總結等工作的同時,積極選擇具備條件的項目開展省級層面試點,大膽探索社會資本參與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營的具體途徑和方式。